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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浏览次数:  日期:2016-02-24 16:30:29

      一、受理对象 
    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和已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提出申请。其中未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部门确认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但目前仍存放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进行申请;已取得中央储粮代储资格但还有其它仓房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提出补充申请。 
    二、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应使用国家粮食局公布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 软件并按“填报说明”有关要求进行制作,无需重新制作表格。已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补充申请其它仓房的企业在填写表3、表4、表5时只需填写补充申请仓房的情况,无需填报全部仓房情况。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企业应按标准格式制作5份纸质文本,其中4份上报省粮食局,1份企业留存,电子文本通过电子邮件或U盘备份上报。新申请企业上报材料时,还应将有关复印件的原件带来,以备审查核对。 
  申报软件及填报说明下载网址: http://www.chinagrain.gov.cn/ccyjs/20050920.html 
    三、受理时间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于每年5月和10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 
    四、受理地点 
  上海市粮食局粮油储备管理处(上海市南苏州路1455号2524室); 
  联系电话:62876290  6287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