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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哪里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浏览次数:  日期:2016-02-24 16:35:23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这就是说,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办理《营业执照》是同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并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也应当依法到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