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发挥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保障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各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鼓励各级粮食行业协会的所有会员企业参加并履行本公约。
第三条 示范企业保证做到:
1.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并根据本企业特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2.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质量控制;
3. 建立并认真执行产品质量追溯和退市召回制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4. 公开向消费者做出质量安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示范企业保证不发生以下行为:
1. 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物质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
2. 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
3. 使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规定的原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
4. 销售不合格产品、过期产品、变质产品、伪劣产品;
5.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6. 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提倡在小麦粉中不添加过氧化苯甲酰。
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示范企业,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或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示范企业资格。
第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各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和首批示范企业共同提出。
第八条 本公约经2010年全国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工作经验交流会全体代表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解释。